目前,在拍賣中常見的優先購買權大多為法定優先購買權,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份共有財產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睹穹ㄍ▌t》第78條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一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2、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逗贤ā返?30 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豆痉ā返?2條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4、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的優先購買權?!逗贤ā返?26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5、國家優先購買權?!段奈锉Wo法》第58條規定:“文物行政部門在審核擬拍賣的文物時,可以指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優先購買其中的珍貴文物。購買價格由文物收藏單位代表與文物的委托人協商確定。”
6、強制拍賣中申請執行人或其他債權人的優先購買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19條規定:“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的,由法定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承受;受償順位相同的,以抽簽方式決定買受人。”
7、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優先購買權。